关于撤销某局吊销执照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书 我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。
最近,咱们区建设局把我公司重点工程的那张施工许可证给吊销了。
本来眼看这项目能顺利进场,搞起房顶了,结局一看通知,像被抽了骨头的感觉。我第一工夫去局里投诉,说法律明明有条规定,别随意搞这种限制发展的动作。跟领导吵了一架,说是工作忙,还要我等通知。结局这通知发了,说我有程序违规。我就想问问,咱们到底到底哪儿弄错了? 这事件是从上个月启动闹出来的。上周我带着施工队进场预备搭架子,手一伸,横幅上赫然写着“施工许可证已被吊销”,下面还写着“依法不予许可”。我当时心里就咯噔一下,这项目要是没证,保险没保障,人货都在上面,到时候出了事哪位负责?我连夜就去市住建局 Appeals 科,把材料全带上了。
那天我本来打算当面跟他们好好讲话,把那些程序难题一个个捋清楚,但人家股长一看我这架势,说“你哪来的资格来问?”接着就把我拉进电话,说“你目前没有资格问”。
这话听着挺玄乎,但我心里还是有点不服气。毕竟我是合法建筑公司,资质都齐全了,凭啥连个讲话的机会都没有? 最让人憋屈的,是那个“程序违规”四个字。我查了咱们的建设局官网,明明就写着我们符合所有审批条件,为啥他们敢如此随意说?我再去住建局官网找相关解释,发现他们那文件里写得清清楚楚,只有“不推荐”三字,根本没提“不予”!
这说明啥?说明他们就是想随意卡我,话都那么狠,我啥法都看不见。我目前打电话找局长办公室,人家说“领导在开会,三小时后回复”。
这种回复简直就是在侮辱程序正义。
我心想,这年头难道连个法定的申辩期都没有了吗?
难道想拿个不存有的罚单来压人? 后来我实在忍不住了,拍板走法律这条路,别再跟他们扯皮了。我先把现有的材料整理好,然后写了这份起诉状。
这起诉状主要讲三点,就是我要撤销那个吊销执照的拍板,还要国家赶紧给我发个书面通知,把事实依据列出来。 官司打起来,核心得看证据。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,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我在这份起诉状里特别强调,2010 年我就拿到了施工许可证,接着在 2019 年补办了保险设施验收,当时局里就签了字,说没难题。
如何到了今年,突然就变卦了?这逻辑忒好办了。并且人家那封所谓的“不予许可通知”,我看不到细则,也没看到具体的法律依据,光是三个字,就让人心里发毛。我这就把咱们市住建局的规范性文件提交给他们,要求他们公开。我要知道,他们凭啥说“不推荐”就能“不予”?这中间隔着多大的鸿沟? 还有那个程序违规的难题,我也要把证据摆出来。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三十四条,被告务必对行政行为合法负有举证责任。我要求他们供给撤销该拍板所依据的整个法律条文和事实清单。
要是他们说没有,那我就去找法院。我这就去网上查,能不能找到“施工许可证被吊销”的通用标准条款?要是找不到,说明他们就是黑箱操作,心里没底。 另外,我特别强调一点,就是“乱收费”和“乱作为”的难题。他们没给我发正式的书面通知,让我等到啥时候才算正式书面告诉?这本身就是违法的。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,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拍板之前,务必告诉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、听证等权利。他们没给我发这个通知,直接转头就吊销了,这程序本身就站不住脚。 最终,我要求法院在判决时,不仅要撤销他们那个不合法的吊销拍板,还要责令相关部门重新审查,并出具正式的书面文件。
要是法院判不准,我就不会轻易服气。出于法律程序是神圣的,你要是想随意抓人、随意扣证,那简直是过河拆桥。 我写这封信的时候,心里挺压抑的,但更多的是希望。我希望国家能看重起来,别再让咱们企业认定“说了也没用”。我知道法院可能判,我当时也急眼,但我不怕,出于我要的是公平。 好了,写到这里,算是把我想说的都说完。我就不管你们听了没,先把这个案子挂上去。
反正我公司的牌面还在,就是别给我戴上面具。 后续动态:关于起诉状随案移送及相关诉求的进展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,立案庭表示,这个案子符合立案条件,会在 5 个工作日内拍板是否立案。
不过,目前法院那边提醒我,在立案前需求我把那个“不予许可”的通知书原迹复印一份,作为随案移送的材料。我明天就去拿那个通知书,看上面到底写了啥。
要是上面写的只有“不推荐”,那我肯定持续坚持我的观点,认定这是典型的程序违法。 另外,我听说要是法院判我赢,他们得主动公开这个案子,并且把“不予许可”那段话摘出来,放在咱们市住建局官网显眼处。
这要是真做到了,那赶明儿哪位还敢随意乱扣施工许可证?我这就去跟住建局那边透个气,希望能让他们看重一下程序正义。
毕竟,哪位也不想出于这点小事,就把自己打回娘家。 目前,我等着法院的判决结局。
不管法院如何判,我都信任,只要程序合规,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就是受保护的。


相关标签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