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骗贷罪构成条件-2021 骗贷罪构成条件
那会儿大家总认定骗贷款就是骗银行,要么拆东墙补西墙,目前法律说的“以非法占有为目标”,把触角伸得更深了,哪怕你只是把贷款当成了借来的周转资金,只要那笔钱最终真没还上,就连把这笔钱拿去赌博、挥霍、跑路了,那性质立马从“借贷纠纷”变成了“金融犯罪”。 要构成这个罪,核心就在两个点:一是你得有骗贷的故意,二是有骗贷的实际行为。大量人搞混了,当作只要贷款还不上,就自动构成犯罪,这大错特错。法律讲究的是主观恶性,你得心里就得盘算着这笔钱不是自己的,要么明知还不上但鬼迷心窍了。
比如那会儿有个小贷公司老板,为了刷业绩,把欠下的债直接借出去的,结局到期一大把都还不下,这就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标,根本没打算还,纯粹是把钱借出去当为了自己刷流水,这种主观上的恶意,是定罪的关键开关。 客观上,你得干了啥“骗贷”的事。目前的手段花样多了,不只是传统的套取资金,还有虚构担保、伪造流水、冒用他人名义,就连当年骗信用卡后基数堆多了直接销户、注销账户跑路,这些行为链条一环套一环,最终害得贷款目标无法实现。
比如有个案例,一家公司为了骗取银行三百万的授信额度,先是伪造了十年的流水报告,虚构了五家公司的担保,结局贷款下来一个月后,资金还没进账,公司老板就带着新借来的钱去赌了,赌资投入三千多万,最终爆仓成了高利贷,还高利贷又借钱,连累着那三百万本来该还上的贷款彻底打水漂。
这种操作,骗贷目标和实际行为是高度重合的,缺一不可。 特别需求注意的是,法律上的“非法占有目标”是个挺窄的口子,不是一口咬定“不想还”就行。
要是是出于经营不善、市场波动、政策变化这些外部因素害得的暂时性资金周转艰难,比如经济下行期那种情况,只要你还得着钱,要么起码证明你有还钱的本事和意愿,一般就定不了这个罪。真正的红线是立场,是目标。
比如你刚拿到贷款,发现经营快不中了,赶紧把贷款又借出去凑首付,这别看也是不良资产,但可能压根儿没想过不还,要么根本没意识到这是骗贷,那顶多算个民事纠纷。
只有当你一启动就想着“拿钱跑路”、“借新还旧还要套现”、“把贷款当花品用完”,那种冷血的、少了还款诚意的目标,才是定罪的核心。 还有一个好办混淆的细节,就是主体资格。
那会儿大量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,只要没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,往往按民事案件处理。但一旦涉及金融机构,要么你的主体身份本身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标,比如有些非法网络贷款平台,它们明明自己就是违法的,却在合法经营的名义下搞骗贷,这就更费事了。
这时候,你不是单纯搞了个民间借贷纠纷,而是踩着法律的边沿干坏事,性质就变了。
比如有些地下钱庄,表面上打着“小额快贷”的旗号,实际上就是利用技术手段批量套取资金,这种张罗化、规模化的骗贷行为,量刑标准就会直接套用古墓葬罪、集资诈骗罪要么贷款诈骗罪,不是按个案子判,是按个团伙、一个链条来判,这时候的“非法占有目标”就是整个犯罪链条的起点。 数据上具体如何算?根据司法实践,2021 年那会儿,骗贷罪的起刑点往往没那么重,顶多几年。但到了 2021 年,司法解释的措辞变了,更强调“数额庞大”和“情节严重”。
比如金融机构在一年内贷款要么发放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数额,要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,比如二十万元以上,这个数额规模直接拍板了量刑档次。
要是你是出于骗贷拿到的钱,连本带利爆了,涉案金额特别大,影响特别坏,到时候可能不是坐牢几年那么好办,而是重判。 最终还得提一下,骗贷罪目前是个实打实的重罪,不是虚晃一枪。大量人看到银行政策收紧,认定贷款难,心动之下就想套现,结局倒好,不仅自己上了法律这块紧箍咒,还可能把公司、家人连累进去。毕竟金融保险是底线,法律划出的那条线一旦踩进去,就再也回不去了。
故此,理性搞贷款,别碰那些暗箱操作和违规中介,守住钱袋子,别拿法律当提款机,这才是对得起这二十几条人命、三百多个亿金融家当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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